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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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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老龄事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海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制定《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情况
  
  “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老龄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

  (一)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形成。2006年以来,省委下发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等文件,对改善老年人民生做出重要决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法制轨道。省政府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一批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法规。这些有关老龄政策法规的出台,从法制上加强了老龄工作,保障了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二)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取得了新突破。一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发展。社会养老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显著提高。截至2010年末,全省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180万人,其中离退休参保人员45.39万人。全省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制度。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我省已达退休年龄、有工作经历且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从2006年起连续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农村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障取得突破性发展。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在全省实施,全省520多万农民纳入新农保制度,54.49万60周岁以上农民直接受益,比国家规定的时间提前两年率先实现新农保全覆盖。二是老年医疗保障覆盖率提高。“三基一救助”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了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面覆盖。截至2010年末,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22.9万人,其中有52.91万老年人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全国提前两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2006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省。截至2010年末,包括60岁以上老年人在内有474.85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7.08%。全省城乡普遍建立医疗救助制度。截至2010年末,全省城乡45.94万人接受医疗救助,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近122万人次。统筹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将未参保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截至2010年末,落实了5.6万名省属国有单位职工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2.6万名国有单位有困难退休人员已经全部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范围;1.78万名非国有单位有困难退休人员及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全部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老年人社会救助机制更加牢固。近年来,我省把保障城乡贫困老年人生活当做大事来抓,列入政府重要民生项目,优先保障。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截至2010年末,全省有9.88万老年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应保尽保。在完善扶老助老制度方面,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助制度逐步完善,长寿补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300元。2010年,全省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共有1387人得到长寿补助。高龄老人补助逐步推进。三亚、文昌、琼海、东方、澄迈、昌江、陵水、白沙、保亭等9个市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分别对80岁以上和90岁以上高龄老人按年龄分类分档发放补助。全省共制作发放老年优待证27万张,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就医等提供优待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高180元。到目前止,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老年人有8407人。在老年人住房救助方面,各市县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优先保障城市“三无”老人和孤寡老人困难家庭,并结合农村敬老院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重点解决农村五保老人住房困难,有力地缓解了城乡“三无”和孤寡老人的住房困难。在改善城乡老年人居住环境方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体系要求,积极开展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海口市和三亚市被列入100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之列。

  (四)社会养老服务稳步推进。目前全省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共225家、床位4637张,其中敬老院197家、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6家、社会福利院9家、光荣院13家。此外,还有100多个社区服务站。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分布在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和五指山市等5个城市。大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以保障候鸟型、异地度假养老的老年人为主,实行酒店式公寓管理。

  (五)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组织指导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全省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初步建成,形成了市县法律援助机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的三级服务网络,共设立223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居委会、村委会确立了2969名法律援助联络员,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五”期间,我省老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形势变化和广大老年人的要求,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间的衔接和实施有待进一步完善,高龄老年人尤其是农村高龄老年人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尚不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对公共医疗服务的需求;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还不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老年大学和社区老年文化、照料、护理等服务设施不足;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尚不健全,老龄事业发展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府投入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等。发展老龄事业,改善老年人生活状况,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市县、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二、“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我省于2001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0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13.03万人,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12.6l%,已有16个市县人口结构进入老龄化社会;百岁及以上老年人达1387人,每10万人中有15.48位百岁老人,高于国际通行的每10万人中有7位百岁老人的长寿乡标准。“十一五”期间,老年人规模发展快,人口老龄化覆盖面广,老年人口逼近高龄化的特征十分突出。据预测,到2015年,我省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1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4.66%,进入高龄化社会。我省老龄化、高龄化的趋势加快,高龄、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将更加突出,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将面临更大的压力。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使我省改善民生、发展老龄事业面临的挑战将更加严峻。
  2011年至2015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党中央、国务院把全面发展老龄事业摆在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位置,确立了发展方向和方针。党的十七大确立“老有所养”战略目标,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任务,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改善民生、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发展动力。各市县及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协同合力,推动我省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全面发展。
  
  三、“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健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制度,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建立符合省情、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机制,促进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老龄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推进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城乡统筹,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重点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进一步健全覆盖全体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构建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机制;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发展保障“三无”、“五保”、特困老年人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加强老年人居住环境体系建设,构建海南宜居环境;进一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相适应的、职能明确的、行政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培育发展老龄社会组织,共建全体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和谐社会环境。

  一、主要任务

  (一)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进一步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一是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级统筹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标准。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对60岁以上未享受任何形式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探索研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一体化,做好城乡养老保障制度之间衔接,统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三是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推进高龄补贴制度,扩大发放年龄范围,提高发放标准,促进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四是开发新型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发挥金融机构资源优势,探索研究建立消费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提倡公民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险企业开发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信托、养老基金、商业养老保险等养老金融保险产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收入,不断提高和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健全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统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机制,把老年人健康管理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实现老年人群全覆盖,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异地养老医疗保障制度,方便老年人异地就医。二是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和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多层次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加强预防保健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医疗卫生需求。兴办老年病专科医院,设立老年门诊,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探索建立社区医疗和社区养老联动的服务体系,在养老院的基础上增加基本医疗功能,或者在社区医院中开设养老机构,建立医疗养老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切实满足老年人对医疗、养老服务的多元化需求。三是发展老年保健。加强长寿科学的研究,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和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健康老龄化。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完善养老、 医疗、灾害等专项救助,加大对贫困老年人医疗救助力度,确保贫困老年人全覆盖,切实减轻老年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研究制定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服务机构的补贴制度。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把农村贫困老年人无住房、危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二)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列入重要民生工程。尽快制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标准和资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办法,完善并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民间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建设,并实施有效的监管,确保养老服务质量。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相结合为补充、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服务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城市全面推行居家养老服务,在农村逐步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重点保障“三无”、“五保”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特困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为基本服务项目,推动社会服务进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到2015年末,争取全省30%的城市社区,15%的农村社区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形成市县(区)、 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养老服务床位力争超过老年人总数的3%,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30%以上。
  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重点以收养“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的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机构为主。着力建设海南省托老院,积极推进全国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要通过改建、扩建,各建1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社会福利院。50%以上的市县各建l所集生活照料、保健康复、老年大学、文体娱乐和认证培训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社区可以按照就近便捷、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原则,建设和改造一批养老院、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规划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服务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设一批分布合理、功能互补的高端养老服务机构。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海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官方网站,进一步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和完善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字平台以及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跟踪监测系统。引进科技信息企业,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居家养老求助热线和为老社会服务网络,形成省、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网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实用的科技信息服务。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与失能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的标准,积极推行职业资格和技术职称评定等级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护理员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同时大力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走专业化、职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道路,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服务队伍。培育发展社会工作者组织,鼓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才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管理。支持创办各类养老服务职业技术院校,鼓励院校设立养老护理相关学科,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后备人才培养,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给予政策扶持,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为促进养老行业走向专业化、产业化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撑。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养老护理服务专业工作者的培训率达100%,持证上岗率达85%。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监督评估体系,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养老服务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制订失能老年人评估标准和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的宏观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的道路,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促进养老慈善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发展格局,建立规模适度、合理布局、形式多样、功能完善、强化管理、基本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探索建立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养老护理保障体系。建立包括法定护理保险、储蓄护理保险和商业护理保险的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老年被保险者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

  (三)发展老龄产业。
  研究制定老龄产业发展的宏观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当中,制订支持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老龄产业健康发展。建立老龄产业相关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建立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质量、规格和标准体系。开发老年旅游休闲、健康、养生、文化、教育、消费养老、特殊用品等市场,参与养老护理业、社区老年服务业和老龄产业人力资源培训。开发和建设功能配套的养老示范社区,面向国内外市场建立高端的综合性“国际休闲养老专属区”。鼓励、支持举办老年用品展销会,开办老龄论坛,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金、金融机构和海外资金投资老龄产业。

  (四)加强老年人居住环境体系建设。
  深入推进城市无障碍建设。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的技术标准。在“十二五”期间,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道路交通、居住环境、文化体育、社区养老服务等新建、改建公共设施项目,实现无障碍率达100%;地级市已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和养老场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其它设市城市改造率不低于60%,市县中心城镇改造率不低于40%。依托文明城市建设,开展“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为广大老年人创建安全、便利、健康、舒适的宜居生活环境。
  加快老年文化设施建设。要把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纳入全民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发展规划,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较为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网络。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设1所综合配套、多功能的老年活动场所,城乡社区建立老年活动室(站)。

  (五)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加强老年教育体系建设。 以海南省老年大学为资源中心,建设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络学校和社区、农村老年学校等覆盖城乡的老年教育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为老年人提供老年保健和卫生科普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尽可能延迟老年长期照护介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事业。
  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产品。开设老年人专栏和节目,为老年人提供更多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六)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进一步加强老龄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老龄法制意识,树立养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建立健全老年权益维护和法律服务工作体系,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年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确保老年人优待及权益各项规定的有效落实。探索研究建立失能、失智和精神疾病等丧失自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定监护人制度,明确老年人照护的责任主体,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深入开展“孝亲敬老”主题教育活动,把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七)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
  积极推进“银龄行动”,开发利用老年人才资源,并将其纳入省、市县(区)人才资源管理规划。建立老年人才资源库,实现老年人才资源共享,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为各级政府提供信息与决策依据。建立健全老龄社会工作者、低龄健康老年志愿者联系青年志愿者工作机制。鼓励70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低龄健康的专业技术型老年人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参与老龄科学研究、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公益事业和社区文化活动,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作用。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老有所为和自身价值。

  (八)完善扶老助老制度。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支持政策,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和百岁老人的长寿补助标准随物价上涨的联动增长机制。逐步健全80周岁以上(不含百岁以上)高龄补贴制度。对百岁老年人实行免费体检,积极推进社会对百岁老人的经济供养、医疗保障和照护服务的介入,持续、适时地为百岁老人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九)加强老年人社会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普遍建立具有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功能的老龄工作机构。培育发展各类老年社会组织和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在城市街道、社区全覆盖,在农村社区覆盖70%。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管理办法,拓宽老年人社会管理领域。充分发挥退休老党员、老干部在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重点项目
  
  (一)加快推进海南省托老院项目建设。该项目为续建项目,是民政部与省政府合作协议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该项目已于2010年9月开工,占地面积为58.2亩,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设置床位618张,总投资8300万元。

  (二)加快推进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设。项目为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各建1所区域性社会福利院,改善服务设施,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由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政府负责建设。

  (三)加快推进市县(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项目建设。项目为新建或改建项目。到2015年末,50%以上的市县各建成1所拥有床位300张以上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项目由市县(区)政府结合实际,负责规划和建设。

  (四)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项目依托敬老院进行改建或扩建,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拓展服务领域,发挥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在城市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社区组织、社会组织兴办的具有老年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文体娱乐、信息咨询、老年教育等服务功能的养老院、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站)和为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构成。在农村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站,为五保、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设施及老年人文体活动娱乐场地。

  (五)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建设项目包括老年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服务平台数据库建设。项目功能:为老年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居家
养老所需各方面服务的信息和家政服务、采购服务、医疗陪护服务的调度;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向相关社会服务单位和机构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社会养老服务和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六)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在条件具备的市县探索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六、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领导和机构建设。各级政府依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老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老龄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切实发挥老龄工作机构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加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和服务机构建设,强化社区和村(居)委为老服务功能,培育发展社区老年人协会,发挥老年协会的作用,大力发展专业服务和志愿者队伍。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把老龄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使用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的整体计划,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投入和增长机制,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列入省“十二五”重点民生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把社会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纳入省级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启动海南省老年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通过省、市县(区)财政分担的办法,落实市县(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项目经费。
  建立投入与开发相结合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支持以公办公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业。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加大对老年护理保险等具有前瞻性老年公共服务政策探索的财政支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跨越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老龄法规政策,建立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政策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以奖代补,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购买服务及活动设施场地租赁补贴等财政支持。

  (四)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十二五”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老龄科学研究机构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老龄科研人才队伍。鼓励并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研究机构、老龄社团组织对老龄科研的积极作用,开展热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的科学研究,为老龄事业发展决策提供理论依据、信息和智力支持。开展国际“长寿论坛”活动,推进海南长寿文化建设,树立海南长寿文化品牌。

  (五)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实行初期报告、中期检查和期末评估制度。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本部门的实施方案。2012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督查和评估,2015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期末全面检查评估。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六)建立常态性老龄工作创先争优激励机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配合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开展省级“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孝亲敬老之星”、“敬老模范单位”和“老有所为杰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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