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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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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自治区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并连续五年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增长。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不断提高,建立了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实施了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政策,部分地区对百岁老人和高龄老人予以生活补贴。老年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县级以上老年大学(学校)教育网络逐步形成,老年文艺团体数量不断增长,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法律服务、优待政策、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通过开展“银龄行动”,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

  (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的贯彻实施、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的开展,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不断采取积极措施,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老龄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在快速发展的老龄化进程中,影响老龄事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仍然较多。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养老、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滞后,为老服务市场和老龄产业发育不全、供给不足;基层社区和农村老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少;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仍有发生;老年人社会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截至2010年12月,自治区老年人口233.54万人,占总人口的10.80%,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据预测,我区人口老龄化每年平均以4.5%的速度增长,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90多万人。未来二十年内,老年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比重将迅速增加,2020年达到12.76%,2030年将超过20%。人口老龄化进程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高龄、空巢、失能老人数量日益增多,对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快速增加,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要求,坚持群众第一、民生优先的理念,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年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发展目标。
  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完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城乡老年人进行健康宣传教育,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贯彻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意见确定的目标,按照发展现代服务业要求,加快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0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50%;
  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为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扩大各级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扩大基层老年协会覆盖面,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5%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围绕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与长治久安的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统筹规划,健康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实际出发,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老龄事业的全局策略,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4.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行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模式。
  5.坚持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和南疆三地州的政策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基层倾斜。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6.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涉老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推进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扶持商业性老年保险产品开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提高低保和集中供养水平。完善生活、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临时救助工作,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完善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制度。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保健等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
  2.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进行健康管理服务。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性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做好老年多发病研究工作。
  3.发展老年保健事业。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提高老年性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培训,发挥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和心理保健作用。

  (三)老年家庭建设。
  强化敬老养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巩固家庭养老地位,继续开展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建立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年老奖励扶助制度。建设老年温馨家庭,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幸福指数。

  (四)为老社会服务。
  1.发展机构养老服务。贯彻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发挥国有养老机构作用,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契机,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建成1所自治区级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县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建有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增加到15000张,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0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50%,满足“三无”、“五保”、低收入、失能等特殊老年人群的照料服务需求。
  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大对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场所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建立县(市)、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十二五”期间,9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建立“日间照料中心”,7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建立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60%以上的城区建立社区养老信息网络平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延伸。
  3.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设施,纳入城乡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照料服务。
  4.发展老年护理康复服务。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护养机构,地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建有1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推动实施老年人长期照护工作。  
  5.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老年服务专业人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到2015年,全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30%以上,逐步实现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
  6.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规范执业许可审批、法人登记和年检环节,做好养老机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举办质量,维护举办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城乡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全国对口援疆工作的有利条件,“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建成1所示范性的老年活动中心,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老年活动场所,力争大多数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建有老年人活动站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利用自身条件建设本单位的老年活动场所,缓解老年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
  2.加快老年人居住环境体系建设。根据全国安排,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营造适合老年人养老的人居环境,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3. 开展无障碍建设工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严格执行老年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活动。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路口坡化改造率不低于60%,公共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不低于40%。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产品开发。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种类的服务产品。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需求、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
  3.规范老龄产业发展。研究制定老年产品质量标准,强化老龄产业市场监管,加强老龄产业行业建设,培育中介组织,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

  (七)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投入,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十二五”期间,各地、州、市全部建立老年大学,80%以上的县(市)建成符合当地实际的老年大学(学校),老年人入学率达到老年人口的5%以上。发挥基层党组织和老年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老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2.高度重视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一批街道社区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推广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自治区每三年举办一次老年文化艺术节,地、州、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举办一次老年文艺汇演或老年体育运动会。引导老年文体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老年人比例达到老年人口的30%以上。
  3.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节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广泛开展老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5%以上。扩大省际和区域内“银龄行动”工作范围,为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发挥老年人作用创造条件。

  (八)老年人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加强村(居)委会党支部对老龄工作领导,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城镇社区设立的老年协会达80%以上,农村行政村设立的老年协会达50%以上,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2.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健全老年人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加大经费保障力度,逐步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政治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建立家庭、社区、单位、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管理体系。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开展涉老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执法检查,保障涉老法规贯彻执行。按照自治区《“六五”普法依法治区工作规划》要求,学习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意识。加强青少年敬老养老传统教育,增强子女依法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适时修订《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和《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
  2.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畅通老年人信访渠道,妥善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十)老龄科研和信息化建设。
  1.做好老龄科研工作。探索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开展老年人生活状况追踪调查。加强老年学会建设,开展老年学研究。针对老龄工作的突出问题,组织调研,为党委、政府决策老龄工作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依据。推动自治区老龄科学研究机构建设工作。
  2.推进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分析平台,逐步建成老龄信息网络,提供老龄信息服务和信息交流,初步形成安全可靠的老龄信息化建设体系,为老龄政策制定和工作运转提供支撑。
  2.推进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分析平台,逐步建成老龄信息网络,提供老龄信息服务和信息交流,初步形成安全可靠的老龄信息化建设体系,为老龄政策制定和工作运转提供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党政主导作用,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各地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形成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格局。

  (二)建立多元长效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需要,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本级按照每位老年人每年不低于3元、各地按照每位老年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不断增加彩票公益金中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比例,加大对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的投入,发展老龄慈善事业。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建立和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三)加强老龄宣传工作,营造老龄事业发展社会环境。将老龄宣传工作纳入各级宣传、新闻部门的工作内容,把敬老养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敬老宣传月”、“老人节”期间,组织开展系列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在全社会树立老龄事业人人受益的观念,创造有利于老龄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和舆论环境。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作用,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切实保证。为县级老龄办配备工作用车,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将老龄干部的培训、交流、使用纳入组织人事部门整体规划,调动干部积极性,提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

  (五)建立检查和评估机制。各地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制定当地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本规划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检查,2013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5年进行全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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